江蘇鑫瑞德智慧產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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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獨資建網運營模式
政府獨資建設模式是較為普遍應用的一種智慧城市運營模式,該種模式下,政府不借助于運營商,而是利用自己的資金、憑借自己所掌握的技術手段對整個的智慧化建設進行整體計劃、獨立投資和后期運維工作,建設用途主要是為市政機關、單位和公眾提供服務。
在此過程中,政府可將設計、建設、運營等業務外包給其他公司。在這種模式中,政府投資網絡建成之后,首先保證用于政府機關和相關單位的公共服務部分的網絡能力容量,然后將剩余容量出租給網絡服務提供商,通過這種方式獲取利潤。
政府獨自投資建網的優點是市政府可以控制網絡的使用方式和經營模式,不需要與進行復雜的商務談判和協商,同時,政府能夠對工程進行嚴密的控制并對運營過程進行深入監管,在這種模式下,市政府自身的網絡需要可以得到充分滿足,以便用于智慧政務、公共安全等領域。
這種模式的缺點也是非常明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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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運營商建網運營模式
這種模式是指,在整個網絡建設過程中,由政府主導并負責主要投資,運營商為政府提供相關支持,例如可以使用運營商已有的骨干網等等,同時,由運營商負責網絡的運營和維護工作。
這種運營模式對用戶非常有利,在大部分的時間和地點他們能夠無償使用網絡,相應的成本費用由市政部門支付,此時既能夠彌補運營商的運營成本,又能夠保證公民免費使用網絡的權利,至少可以在登陸政府機關等單位的網站時實現零付費。
政府投資,委托運營商建網的運營模式的優點首先是保證了政府對網絡的監管力度和主動權,能夠保證政府公共職能方面有足夠的網絡容量;
其次,運營商之前已經建設了許多基礎設施,積累了豐富的相關建設與運營經驗,并擁有大量的忠誠用戶、技術人員等等,這些既有資源都可以得到充分利用,節約了成本;
再次,將網絡的建設與運營交給運營商去完成,保證了政府與運營商都能夠從事自己的優勢工作,保證了投資建網的安全性,能夠降低商務風險,增加收益。
這種模式的缺點則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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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運營商合資建網運營模式
所謂合資建網的模式,主要是涉及到兩個主體之間的分工、協調與合作,在剛開始進行智慧城市建設的時候,政府要投入必要的資金,進行一些前期基礎設施的建設,同時應該制定相關的政策和法律法規,保證建設與運營工作的整體良好環境,運營商則在‘整體工程開始之后全面參與,利用已有的優勢在政府的支持下進行后期的建設運營和維護工作。
這種模式屬于兼顧型,首先是政府出面對保證公共服務所需要的網絡進行支付購買,運營商提供有償服務,但是公眾享受的是免付費服務,其次是其他的網絡容量由運營商自行運營盈利,運營商可以通過廣告收入和其他形式的服務提供來獲取市場收入,實現盈利。
政府指導(部分投資),運營商投資建網運營模式的優點包括:
這種模式也有很大的弊端,那就是運營商要謹慎地考量所有的合作企業和協調過程,保證將自己所承擔的商業風險降到最低;
其次,投入資金的回收很大程度上依靠出售商業服務和提供增值服務,投資的回收期可能會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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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牽頭,運營商建網的模式
這種模式并不是隨著智慧城市的提出而出現的,作為一種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方式,早已在政企合作領域得到應用。
該模式是在政府和私人機構達成協議的基礎上,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殊許可,允許自籌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并在一定時期內管理和經營該設施以及相應的產品和服務,在經營期滿后,政府將無償收回項目設施及配套的所有權利。
模式的盈利方式是以前向計時收費為主,由于在一段時期內,運營商擁有對整個設施的經營權,此時運營商可以向用戶提供多種付費套餐和服務,以取得盈利,其營業額的一到三成的比例用于運營商向政府繳納管理費。
政府牽頭,運營商建網的模式的優點主要在于:在投資建網的過程中,政府很少參與具體事務,因此政府承擔的投資和風險都非常小,幾乎全部的資金壓力和投資風險都由運營商來承擔。
其最明顯的缺點則在于,此種模式下運營商承擔的壓力過大,同時,由于運營商只在一段時期內擁有網絡的專營權,難以保證能夠順利收回投資并實現盈利,不能充分調動運營商投資建設及發展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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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商獨資建網運營模式
獨資建網的模式是由運營商承擔從建設到運維的全部任務,并負擔全部所需費用,建設成果也就與政府無太大聯系,政府對網絡難以進行干涉和掌控。這種模式與第四種模式不同之處在于,建成之后網絡的使用和經營權一直由運營商掌握。
盈利模式方面,此種情況下,運營商可以兩頭收取費用,即從政府和個人用戶兩個方面同時盈利,政府支付公共服務所占用的資源,而個人則付費購買其私人性網絡接入。
關于優缺點分析方面,運營商獨立投資建網運營模式的優點是:
首先對于政府來講,政府在網絡建設與運營的過程中不承擔任何責任,不進行任何投資同時也沒有任何風險,因此政府的角色相對輕松;
其次,由于整個項目的經營權完全掌握在運營商手中,因此能夠極大地調動運營商建設與運營的積極性,運營商會動用一切資源竭盡全力投入到網絡的建設中去,可以充分利用運營商已有的基礎建設資源、忠誠用戶、技術人員等優勢。
此種模式的缺點就是:由于所有的權利與責任全部在運營商手中,政府對網絡沒有話語權,因此政府難以對網絡進行深入的監管,同時公共服務所需要的網絡流量也不能得到保證。
整體來講,五大模式各有其特點并適用于不同的情況,現對五大模式進行綜合比較。
政府獨資建設模式的優勢是政府可以深入監管智慧城市的運營并且加強控制。
但是同時對政府的資金實力及行業技能要求較高,需要政府投入大量資金同時承擔較大的風險,還需要政府對智慧城市運營的行業技能加強。此種模式資金實力比較雄厚,并且相關技術與管理性人才較多的政府。
政府投資,運營商建網并且運營的模式優勢是:運營商可以有效利用現有骨干網,節約成本;政府投資并且擁有控制權,可以制定有利于市政服務的政策,利國利民;
但是這種模式也有其劣勢:投資與運營分離,容易出現經營者與投資者背道而馳的窘境。如果釆用這種運營模式,必須產權及責任關系處理好,能作到各司其職,各盡其能,方能把利益的蛋糕作大。
政府、運營商合資建網運營的模式優勢是:政府和運營商共同投資、共同運營可以利用各自的優勢,政府可以出臺相關扶持政策,運營商利用已有的客戶資源共同建設好、經營好智慧城市。
但是這種模式其治理比較難,容易引起利益糾紛,最終影響智慧城市的建設。
政府牽頭、運營商投資建網及運營的模式,其優勢為政府投資較少,只需要提供前期建設的少量咨詢費用,運營商負責從投資到建網到運營,有利于激發運營商和積極性。
但是這種模式由于政府只起到牽頭作用,前期投入資金不多,后期的監管及控制權怎么和運營商平衡不好解決,控制權大,對運營商不公平,會降低運營商積極性。如果控制權太小,則不利于政府向市政和民生的方向去監管。
運營商獨資建網運營模式可以充分發揮運營商的現有的優勢,調動其積極主動性,政府承擔的風險相對較小。
但是劣勢為運營商獨資建網運營,不利于政府采取利民性的政策,比如免費的公共網絡等。
五種模式各有千秋,無論何種的發展模式對于企業而言都是一個發展的重大機遇。